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