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