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2023年) 8. 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 (3)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2023年) (3) 8. 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 (3)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2) 目录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