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2023年) (2)

(2) 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