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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2014年) 四、

四、 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取涉及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许可和监管、污染物排放情况、行政处罚及处罚依据等证据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的材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