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
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