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向被告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和方式:
对中国籍被告人,可以委托我国驻被告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被告人系外国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可以通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能够确认被告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向其最后居住地送达可以视为送达的,可以向被告人最后居住地送达;
已经查明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但穷尽办法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