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在境外、健康状况、明确的境外居住地、联系方式、通缉、发布红色通报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近亲属以及已掌握的所有近亲属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附证据材料;
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是否附有相关法律手续;
相关材料需附翻译件的,是否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