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