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