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