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第151条第3款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