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 第143条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