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