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