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年) 一、 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