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本解释所称“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解释所称“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