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一)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