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

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房和其他设施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形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和底层结构已经完成或地基施工完毕,或者基坑已开挖完毕或基础桩已基本施工完毕的;

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的;

非法占用耕地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的;

非法占用耕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耕地被严重污染的;

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