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