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