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