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