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三)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