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 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