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三)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三) 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