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一)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 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第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