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