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一)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