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