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请托人介绍贿赂的;

向三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