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