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4. 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十条 4. 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 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 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