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