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