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