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