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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二)

(二)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