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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