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三)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 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二)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