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