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