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