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