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一)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 导致他人死亡的; 第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