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