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一)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第二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