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