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三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三) 第三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三)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