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